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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9-08-07 11:03:51 被阅览数: 241 次 来源: 双立电梯

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
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以下简称国办电梯发文),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二)基本原则。
--落实使用、维保单位主体责任。加大使用、维保单位选择权和自主权,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和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主体责任。
--激发电梯维护保养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以维保效果为定价的机制形成,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提升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和兜底作用,守好安全底线,维护群众利益。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强化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发挥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管作用,强化对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1.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打牢按需维保的信用基础。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如乘客最关心的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运行指标,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建立维保信息公示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维保企业要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同时要公开维保工作实际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规范电梯维保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加大维保单位的自主权,由其根据电梯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强化事后监督,利用群众投诉举报、96333应急处置平台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联网接入的故障数据等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对达不到承诺目标的予以曝光,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体系,促进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为电梯维保的市场选择提供依据,倒逼维保质量的不断提升。
2.推广“物联网+维保”,夯实按需维保的技术条件。鼓励推广电梯装设具备条件的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由维保单位通过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将维护保养从按时保养转为实时监测维护保养,通过先进信息化技术措施,采取科学有效的维护保养,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3.大力推进电梯责任保险,为按需维保提供事后保障。采取鼓励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模式,鼓励大型企业整体投保、行业协会组织统保等,提高保险集中度,降低投保成本。积极开展“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创新模式的研究和试点推广,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二)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规范使用单位自行检测行为。强化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责任,更好发挥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使用单位自主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开展所维保电梯的自行检测,或委托经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电梯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从事电梯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电梯检验人员资格。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保障安全使用;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停止运行,消除隐患。对提供公众使用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向业主和住户进行公示。
2.增加电梯检测的市场供给。加强电梯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监管,严格实施准入,提高检验能力水平。制定电梯维保单位从事所维保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条件,纳入对维保单位的资格许可中,允许具备条件的维保单位从事所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修订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开展电梯检验机构的核准。鼓励保险等社会力量成立电梯检验机构,提供电梯检测服务。电梯检测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公平的市场竞争。
3.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强化电梯检验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测工作的监督作用。主要由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和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电梯检验工作。研究制定电梯检验工作定额,有效保证检验工作及时到位。属地没有公益性检验机构,或者按照检验工作定额属地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布采信名单,采信其他电梯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电梯检验。电梯检验严格执行地方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申请财政经费予以保障。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在同一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保证电梯检验的公正性。
4.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加强电梯检测工作,充实完善具体测试项目,强化对电梯各项性能的测试试验,更好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强化安装监督检验,保障新梯安装质量。调整定期检验内容,压缩非关键项目,保留直接涉及电梯安全性能的关键项目,强化对电梯关键安全性能和检测工作质量的查验,更好发挥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根据设备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科学调整定期检验周期。在使用单位每年进行自行检测基础上,新安装投入使用6年以内的电梯,每3年检验一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一次;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以及学校、幼儿园、车站(含轨道交通)、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每年检验一次。对群众投诉较多、故障频发的电梯,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电梯检验机构实施抽查,强化对使用、维保单位的监督,保障群众乘梯安全。
5.强化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持证电梯检验人员每年检验电梯数量的工作定额,加强对检验工作的统筹调配,保障电梯“应检尽检”,保障检验及时性和完成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工作计划,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强化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6.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完善全国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数据库,公示电梯检验机构名录,实现持证检验人员可查询。电梯检验机构要建立完善电梯检验、检测信息化系统,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是电梯使用登记机构的数据上传。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电梯检验、检测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试点方式
在总局已经确定试点地区基础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试点的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市(区)开展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全面推开。
(一)关于推进按需维保新模式的试点。
1.明确按需维保试点的要求。开展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网上公开,有条件的地区,要在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开,所维保的电梯应当购买电梯责任保险。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维保单位和电梯,试点期间由试点单位自行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等。对具备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相关故障信息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报送到监管部门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但现场维护保养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其中实施“全包维保”的,现场维护保养最长不超过2个月,其他电梯现场维护保养最长不超过1个月。对出现故障或发现问题的电梯,以及使用单位提出要求的,试点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维护保养。
2.推进维保信息公开,强化事后监督。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整合现有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特种设备监管和检验平台等数据,建立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试点按需维保的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际达到的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有条件的地区,要上传电梯信息公示平台。市场监管部门对接收到的电梯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单位进行监督。对没有达到所承诺维保质量目标的维保单位,不再开展按需维保的试点,同时按照规定对其未履行自我声明承诺情况纳入信用监管。
(二)关于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试点。
1.明确试点的相关依据。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可以依据《电梯检测规则(试行)》(附件1)、《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附件2)开展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对试点地区申请从事自行检测的维保单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检测的条件》(附件3),进行审核并公布名单。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反馈以上规范试用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2.强化协调监督,平稳有序推进。开展电梯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的检验人员考核,依据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开展新申请电梯检验机构的核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明确试点地区电梯检验工作定额,明确承担电梯检验的公益性检验机构或采信的检验机构名单等,做好试点地区检验工作的统筹协调。同时加强对检验、检测的监督检查,促进检验检测质量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结合本地实情,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能力,以及当地维保工作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试点工作方案。要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合理模式,做好试点期间的统筹协调,防止电梯失检漏检,防止维保走过场,做好平稳过渡,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标和方向,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以及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试点情况,每季度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将做好试点的调研和指导工作。
   
附件:1.《电梯检测规则(试行)》
2.《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
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检测的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  月  日

附件1
电梯检测规则(试行)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电梯检测工作,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
1.2  检测的含义
本规则所称检测,是指通过检查、测试等手段,诊断在用电梯的安全性能,为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自主确认其电梯质量安全状况提供技术依据的活动。
注:在用电梯是指已经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并且尚未注销、未办理停用收手续的电梯。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各类电梯的检测工作。
1.4  特殊情况
电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生产,本规则未作要求或者不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时,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2  一般要求
2.1  检测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下列单位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检测单位)开展电梯检测工作:
(1)为本使用单位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并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具备检测条件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2)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电梯检验机构。
2.2  检测人员
检测单位应当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电梯检验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不得检测其2年内维护保养过的电梯。
2.3  检测周期
电梯的检测周期最长为1年。
2.4  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
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受检电梯的特点(如使用环境、使用频次和年限、故障和事故情况,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情况等)、电梯现场观察情况(如磨损、锈蚀、破损等)和生产单位的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确定和调整检测项目和内容。检测项目和内容不得少于本规则附录A~C设定的项目和内容。
2.5  检测方法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检测单位正式发布的作业指导文件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实施检测。检测单位制定检测方法的原则是:
(1)优先采用法规、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2)法规、标准没有规定的,采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检测方法;
(3)法规、标准和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均未规定的,检测单位可以通过研究、论证,自行规定检测方法。
2.6  现场检测条件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测前做好现场准备工作。检测人员应当确认现场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测:
(1)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2)各区域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3)对非检验人员可能进入的区域进行了必要的封闭,放置了表明正在进行检测的警示牌。
2.7  检测仪器设备
现场检测前,检验人员应当确认检验用仪器设备和测量工具状态良好,并且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
2.8  现场检测安全
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遵守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如果继续检测可能造成危险或者电梯不能正常运行,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测,并且向使用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2.9  实施现场检测
当电梯检测由电梯检验机构开展时,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业人员配合实施检策,并且按照检验人员的要求,提供电气原理图、液压系统原理图以及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等技术资料。
2.10 检测记录
检测人员应当采用本检测单位正式发布的检测记录格式,记录相关信息和检测情况。检测记录应当包含附录D所列的内容。
2.11  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
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当按照附录E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对于服务于住宅楼供公众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公示在电梯基站或者轿厢内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期应当不少于3个月。采用张贴纸质文本的方式进行公示时,该文本上应当有使用单位的公章,并且在公示期内出现被撕毁、覆盖或者污损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再次张贴。
对于《告知书》上列出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要求的检测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2.12  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采用附录F规定的格式向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2.13  检测信息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负责电梯使用登记的部门要求,通过信息化系统,及时传递、报告、公示电梯检测信息。
2.14 检测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将《告知书》(见第2.7条)和检测报告(见第2.8条)及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
3  附  则
3.1  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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